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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與意義指向:西南少數民族口傳文學中的秩序與規范

發布時間: 2020-12-31 09:28:35 | 來源: 光明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劉雅晴

在我國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尤其是一些偏遠山區,經濟相對落后,對外交流比較閉塞,書面文字使用較少,人們通過口傳文學這種口耳相傳的語言形式,書寫著本族群的歷史、風俗和人情,以此保存并傳承族群的集體記憶,促進族群成員形成對族群價值與規范的認同,從而實現社會秩序有效整合。從口傳文學這一語言符號體系著手,對其中暗含的規則意識進行解讀,不失為解開西南少數民族社會結構秩序密碼的有效途徑。


西南少數民族口傳文學建構集體記憶


記憶具有身份構建的作用。在建構論者看來,記憶絕非純粹個人行為,而是一種集體社會行為,人們從社會中得到、拾回、重組記憶,從而形成集體記憶。集體記憶并非個體記憶的簡單相加,而是個體在特定的群體框架下,依托某種媒介,將歷史與現實相結合,在共享與傳承中建構本群體所特有的集體記憶,這個群體框架就包含著社會情境以及所屬群體的思維方式。


通常情況下,個體通過語言、儀式等媒介對族群所共有的集體記憶進行加工、再造、保存并傳遞。法國社會學家哈布瓦赫指出,“言語的習俗構成了集體記憶最基本同時又是最穩定的框架”。在一個族群中,過去的活動經驗只有通過其遺跡(如實物、圖像、文獻、儀式)才能加以了解。西南少數民族口傳文學正是這樣一種反映過去經驗遺跡的符號體系,它源于人們日常生活碎片,是成員之間日常交往事實所構筑的社會情境的真實再現。作為族群文化的象征,民歌、神話等口傳文學作品見證了族群社會的歷史與變遷,包含著族群的價值、信仰、觀念,是建構集體記憶的重要載體。


一方面,口傳文學通過對本族群歷史事件、歷史人物的描述與追憶,喚醒族群成員的集體記憶。對族群歷史的情境再現,讓人們在族群社會的關系結構中找到自己應有的身份。通過一個個神話故事、民間歌謠、民間儀式的傳播,一段段共同體驗與相似情懷在個人與群體中持續累積,代表本族群鮮明特色的集體記憶被自覺不自覺地保存,并且借助民間權威的力量在族群內部傳播。同時,這種記憶將本族群世代相傳的習俗和思維模式根植于每個成員的內心,成為族群共同的觀念、情感和價值追求。


另一方面,口傳文學通過主體的文化實踐重構集體記憶。承載著族群文化的口傳文學作品,讓人們在理解過去的基礎上,通過個體的實踐參與,促進集體記憶的儲存和重建,以促成歷史和現實的延續。族群所共有的思維模式在人們內心始終保持著穩定性和持續性。集體記憶中所共享的群體認知和價值認同在這一過程中得以闡釋,這些闡釋又隨著時代發展而不斷創新。


西南少數民族口傳文學詮釋秩序與規則


每個社會群體都有一些特別的心理傾向,這些傾向通過不同的方式對個體行為和日常交往事實進行規范和約束,個體無法脫離這些傾向的制約。西南少數民族口傳文學作為集體記憶的載體,正是這種社會心理傾向的真實表達,詮釋著族群的日常交往秩序與規則。


口傳文學通過創作者對族群過往的回憶,以歷史追溯和現實白描的方式,將共同的集體記憶整合成行為規范的敘述序列。口傳文學將族群成員共同認可的價值標準,抽象成為推動族群社會發展的規則與范本,并以通俗易懂、朗朗上口的語言形式展現在人們面前,將個體記憶有效地同化到集體記憶所包含的特定規則體系中。這種濃縮的過去式規則,對于人們當下的行為具有內在約束作用。侗族民歌《不愿路頭分同良》中唱道:“你說認真就認真,寫張契約披在身,等到哪天你翻悔,翻得話語難翻文”,充分體現出人們對規則與理性的遵守,凡事講究證據并尊重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性,這與法律主張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有機統一的價值追求相吻合。


與此同時,口傳文學通過面對面的傳播方式,將其所表達的秩序與規則進行雙向輸出。和書面文本單向度的意義輸出不同的是,口傳文學的講唱者與全體成員既是傳播者,又是創作者。在聽和講的過程中,族群的價值認同、秩序規范得到強化,被人們所遵守。


從某種意義上說,西南少數民族以神話、歌謠等口傳文學形式所表達和傳承的民間規范,作為民間非制度性的知識系統,承載著鄉土社會交往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分配和社會秩序構造的功能。


西南少數民族口傳文學的社會凝聚功能


作為族群歷史文化發展的產物,西南少數民族口傳文學中有關人倫秩序的內容,反映的是族群的精神智慧和價值取向,這些規范生長于民間,運行于鄉野,以其獨有的方式對鄉土社會的人際交往發揮著向善去惡的價值導向作用。


口傳文學有利于傳承民眾知識和經驗,促進道德塑造。口傳文學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將人倫秩序、倫理道德根植于人們的內心,沉淀成為一套普遍認可的規則體系,在塑造與人為善、團結和睦、相互協助的民族性格中起到了巨大作用。隨著城市化的不斷加劇,西南少數民族也不斷融入現代文明的步伐,但是這些口傳心授的文學作品所內含的傳統文化因子依然影響著他們的生活。一些民族村寨結合民間歌謠、理詞、戲曲中的規范制定了新的村規民約。


口傳文學為民間社會糾紛的自我調解提供依據。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歌舞、詩歌、儀式、地方戲曲等口傳文學形式是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充當了日常交往秩序的潤滑劑。如苗族的“賈理”,講述了大量糾紛案例。苗族賈師通過對這些案例的褒貶、評判,樹立審斷是非的規則,并嫻熟運用這些規則為人們化解矛盾,發展成為“苗族賈理調解”這一民間糾紛調解手段。直到今天,“賈理”依然是苗族社會糾紛的自我調解依據之一。


合理運用口傳文學中的民間規范,有利于維護公序良俗,彰顯公平正義。在國家法律不夠完善或者定義模糊的情況下,援引口傳文學中的民間規范進行案件審理,有利于回應民眾心聲,滿足人民對公平正義的訴求。在特定情況下,司法裁判關注民間規則及特定場域中行動者的行動邏輯,理順交往事實與法律規定的內生關系,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確立民間規則在特定案件中的規范位序,有利于維系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總體而言,西南少數民族口傳文學通過說唱演的方式詮釋鄉土民間的規則,維系一方社會安寧,這對當前基層社會構建德治、法治、自治相結合的良性格局,具有較強的借鑒價值。


(作者:蘇潔,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西南少數民族口傳文學的法律敘事研究”負責人,重慶交通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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