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30日電 據最高檢微信公眾號30日消息,最高檢與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布依法懲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依法懲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第一批)
目錄
1.李某某等16人倒賣文物,林某某等4人盜掘古墓葬,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強化文物溯源與團伙關系追查,全面深挖漏罪漏犯
2.王某某倒賣文物案
——收購出土文物后拒不交代去向的,可綜合其他事實證據認定具有牟利目的
3.李某某、胡某倒賣文物案
——依法嚴懲通過變造文物騙取拍賣許可后以拍賣“合法”手段倒賣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4.周某某等13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毛某某濫用職權,徐某某等2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加強與監委、公安等部門協作配合,依法懲治文物上下游犯罪及相關職務犯罪
5.陳某某等3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案
——通過公開聽證等方式加強普法宣傳,依法保護水下古文化遺址
案例一
李某某等16人倒賣文物
林某某等4人盜掘古墓葬
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強化文物溯源與團伙關系追查,全面深挖漏罪漏犯
【要旨】
對案情重大復雜的系列文物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明確偵查方向,擬定證據指引,引導偵查取證,解決證據隱蔽性強、固定難度大等問題,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全程參與,解決文物定名、出土區域認定等專業問題。在審查起訴中應當注重循線深挖,依法追捕追訴,實現全鏈條打擊,并通過以案促治形成文物保護合力。
【基本案情】
銅鏡是中國古代青銅藝術的瑰寶之一,既是古代人民不可缺少的生活用具,又是精美的工藝品。銅鏡一般背面鑄有圖案和銘文,并陪鈕以穿系,正面則磨礪光亮。本案涉及的海獸葡萄鏡、昭君出塞鏡是古代銅鏡的佼佼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4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9年7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張某,男,1980年6月出生,文物修復自由職業者。
其余16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張某某等11人,自2009年起先后在北京、廣州、洛陽等地非法倒賣海獸葡萄鏡及其他青銅文物41件,張某在洛陽受托為倒賣文物人員修復一級文物1件。本案涉案文物交易價格近1000萬元。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某等4人在廣西桂林市平樂縣平樂鎮一漢代土坑墓中,盜掘出一級文物昭君出塞鏡,經被告人郭某某、張某某等5人倒手后,轉賣給了在洛陽以開辦文物工藝品店為幌子的李某甲(另案處理)。2021年9月,昭君出塞鏡被李某甲轉賣后,在展出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案發后,偵查機關將上述42件青銅文物追繳,并從部分被告人住處、倉庫等處查獲其他文物1386件。經鑒定,共有昭君出塞鏡、海獸葡萄鏡等一級文物8件、二級文物66件、三級文物592件、一般文物762件。
李某某等人涉嫌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系列案件,分別于2022年1月10日、2月28日、8月30日,由洛陽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1月22日至9月29日,瀍河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等人以涉嫌盜掘古墓葬罪,倒賣文物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先后三批提起公訴。12月26日,瀍河區人民法院對三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倒賣文物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張某某等16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分別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林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二萬元不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上述判決均已生效。
【履職情況】
(一)聘請專家全程參與,制定證據指引引導偵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后,針對文物案件隱蔽性強、證據收集固定難度大的特點,及時邀請相關文物專家,通過規范文物名稱,確保涉案文物在事實、證據認定中的準確性、一致性;通過提供文物級別和朝代的預測意見,有效引導辦案人員圍繞重點文物開展偵查和審查;通過提供文物出土地點的判斷,有效引導偵查機關溯源查證盜掘文物涉案人員。由于在案言詞證據多,客觀證據少,檢察機關制定李某某文物案證據標準指引,引導偵查機關及時調取客觀證據,與被告人供述形成較強印證關系,進一步完善證據體系。
(二)聚焦追捕追訴追繳,實現全鏈條打擊。一是圍繞文物交易縱向深挖關聯犯罪。檢察機關緊盯文物流通關鍵環節,重點審查與文物去向有關的涉案人員信息數據,循線深挖盜掘、倒賣等環節犯罪,并以此制作“文物流向圖”,查明昭君出塞鏡從被盜掘到4次倒賣的全過程。二是圍繞團伙關系橫向追捕追訴漏犯。檢察機關通過比對在案人員社會關系、走訪相關經營場所、提訊犯罪嫌疑人,橫向梳理參與各環節的團伙成員,完善“交易網絡圖”,共追捕11人、追訴7人,由最初的一案3人擴展到三案21人。三是圍繞到案人員加大文物追繳。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聯合成立文物追繳小組,針對每一名到案人員,做到“應搜盡搜”,累計追繳被倒賣的文物41件,并查獲其他私藏文物1386件。
(三)強化協同辦案,完善鑒定“隨警作戰”機制。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單位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情報會商、協同辦案機制,在涉案文物咨詢、評估、鑒定、移交等方面開通綠色通道。針對本案涉案文物鑒定工作特點,文物行政部門成立工作小組,按照“人動物不動”原則,組織專家赴洛陽現場開展實物鑒定工作。同時,委派專家“隨警作戰”,為公安機關查扣涉案物品提供專業咨詢。
(四)文物移交和以案促治同步,能動履職促進社會治理。針對文物保存的特殊性、專業性,檢察機關積極聯系文物行政部門,將追繳的一千多件文物全部妥善保存于洛陽市博物館。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周密穩妥的保管方案,提供專業庫房,進行專門記錄,指派專人負責文物接收,增加安保人員力量,強化對涉案文物庫房的監控,確保懲治文物犯罪和文物保護無縫銜接。針對洛陽市文物工藝品商店眾多、交易市場繁榮的特點,檢察機關聯合文旅、公安、基層組織,開展以案釋法等宣傳活動,加強文物違法犯罪防患防治,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消費者“理性”消費,促進形成依法買賣、合法收藏的社會氛圍,有效維護文物市場秩序。
【典型意義】
(一)多措并舉破解證據難題。文物犯罪具有圈子化、專業化、隱蔽性的特點,檢察機關在引導偵查取證時,應當注重借助專家“外腦”,通過規范專業證據標準,有效破解圈子化、專業化難題。引導偵查機關以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為核心完善證明體系,有效破解證據隱蔽性難題。
(二)深挖擴線實現全鏈條打擊。檢察機關要注重從文物溯源、團伙關系等多個維度深挖漏罪漏犯,查清文物盜掘、盜竊、倒賣、收贓等犯罪鏈條,摧毀文物犯罪網絡;同時圍繞涉案文物追繳持續發力,確保涉案文物一個不遺漏、一個不湊數,實現文物犯罪案件“全鏈條、全要素”打擊。
(三)協調聯動促進齊抓共治。檢察機關在依法辦好案件的同時,對于發現的行業監管漏洞,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的方式能動履職,并通過調研、座談等方式,就信息共享、協同辦案、文物咨詢等方面與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形成部門聯動、打防結合、群防群治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
案例二
王某某倒賣文物案
——收購出土文物后拒不交代去向的,可綜合其他事實證據認定具有牟利目的
【要旨】
對于行為人明知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所獲取的文物仍多次收購,且拒不交代文物去向的,可綜合全案證據認定其具有牟利目的,以倒賣文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審判機關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的,檢察機關應加強法律監督,依法提出抗訴。
【基本案情】
殷墟是中國第一個有文獻記載,并為甲骨文及考古發掘所證實的商代晚期都城遺址。殷墟出土的后母戊鼎、牛方鼎等青銅重器,代表了中國古代青銅文化的重要成就,是中國禮制制度的重要見證。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3月出生,某古玩店經營者。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為目的,多次從董某、王某甲、史某某、蔡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青銅簋、青銅圓鼎、青銅提梁壺、青銅花觚等青銅器數十件。上述文物系董某、王某甲、史某某等盜墓人員從殷墟遺址保護范圍內盜挖所得。案發后,共追繳青銅器37件,經鑒定,二級文物2件,三級文物17件,一般文物18件。
2020年2月17日,安陽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倒賣文物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9月1日,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倒賣文物罪提起公訴。11月25日,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12月9日,殷都區檢察院以本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2021年3月13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22年2月25日,殷都區法院經重新審理后作出判決,以王某某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履職情況】
(一)數據賦能促進線索深挖,引導偵查鎖定犯罪嫌疑人。安陽市打擊破壞殷墟遺址文物犯罪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涉案人員眾多、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間不同、案情相互交叉,檢察機關建立類案數據庫,集中采集涉文物犯罪人員的身份、住址、同村同姓關聯人員、聯系方式等關鍵信息。檢察機關通過信息比對發現,蔡某某等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和董某等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中的收購人員,年齡、體型、外貌特征、居住地等主要信息基本一致,確認王某某的真實身份。
(二)全面審查證據確定牟利目的,準確定性提出抗訴。王某某到案后,辯稱自己持有“收藏證”,拒不承認收購文物時具有牟利目的。檢察機關圍繞分歧點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王某某收購文物后隨意堆放或掩埋,對文物價值減損持放任態度,不符合文物收藏者的行為習慣;到案后未能全部退繳文物且拒不交代去向,對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查獲的部分文物無法說清來源,對辯解無法自圓其說。同時,王某某的行為符合文物非法買賣的行業表征。王某某以經營古玩店為生,無其他收入來源,先后6次從盜墓分子手中高價收購青銅器,且均以現金支付。綜合王某某上述行為及其職業、收入來源、交易記錄等,足以認定王某某直接從盜墓分子手中收購文物,具有從中牟利的主觀故意,應以倒賣文物罪追究刑事責任。該案起訴后,一審法院判決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判決王某某犯倒賣文物罪,王某某未上訴。
(三)全鏈條打擊與系統預防并重。檢察機關在辦案時堅持打擊犯罪和追繳文物同步,通過對王某某及其家屬釋法說理,促使其在案件提起公訴前主動退回二級文物2件、三級文物5件。檢察機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文化層被破壞及地下文物市場交易亂象等問題,向安陽殷墟保護管理委員會、安陽市文物局等部門制發檢察建議,依法對文物市場進行專項整治。檢察機關針對文物保護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問題,與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安陽市公安局、安陽市文物局等部門建立殷墟保護行政與司法聯動協作機制,切實增強文物保護力度,織密文物保護網絡。
(四)健全文物安全長效工作機制,全面提升文物安全防范能力。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門推進全省文博單位重要部位視頻監控資源聯入“雪亮工程”總平臺。安陽市文物行政部門建立市、縣監控平臺,接入市公安局文物保護支隊監控中心,提升文物安全預警水平。同時,安陽市織密文物安全保護網絡,實現市、縣、鄉三級文物安全責任書簽訂及年終考核全覆蓋,創新建立文物安全“一保一警一消防”制度,逐步明確縣級以上文保單位、文物收藏單位安全責任人、責任民警和消防指導員,共同守護文物安全。
【典型意義】
(一)以大數據提升法律監督能力。檢察機關辦理殷墟遺址文物犯罪系列案件中,樹立數字化辦案思維,注重梳理、研判在案人員供述的犯罪事實及文物的來源、去向,將大量案件信息及時轉化為數據資源,構建專項監督模型,對上下游犯罪線索進行串、并聯,對其中涉及的可疑交叉人員進行身份對比,深挖漏罪、漏犯,實現了由個案辦理向類案監督的轉變。
(二)以證據為核心提升文物犯罪指控能力。收購文物時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準確區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倒賣文物罪的關鍵所在。檢察機關應圍繞行為人的從業經歷、收入來源、交易價格、購買次數和件數以及文物來源、保管方式等方面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綜合分析全案證據后依法認定。對法院判決認定罪名有誤的情形,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確保罰當其罪,實現對倒賣文物行為的從嚴打擊。
(三)以綜合履職協同發力提升文物保護能力。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定期會商機制,解決文物犯罪案件偵辦、訴訟中的難題,形成打擊文物犯罪合力。加強與文物保護單位的協調聯動,聯合建立守護殷墟協作配合機制,推進殷墟遺址保護法治化、規范化、常態化,實現文物犯罪“治罪”與“治理”并重,以法治之力守護中華文脈。
案例三
李某某、胡某倒賣文物案
——依法嚴懲通過變造文物騙取拍賣許可后以拍賣“合法”手段倒賣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要旨】
對通過變造文物的方式騙取文物拍賣許可,企圖用正規拍賣手段實現倒賣文物非法目的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應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履行修復被損害文物的民事責任,切實保護文物資源。
【基本案情】
青銅器是我國重要的文物類別之一,部分青銅器上鐫刻有內容豐富的銘文,多可與古文獻相互印證,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如西周鄭羌伯作青銅鬲,口沿鑄“鄭羌伯作季姜尊鬲其永寶用”,根據銘文可知此鬲由鄭羌伯為迎娶季姜而制作,史料價值豐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北京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胡某,男,1968年4月出生,文物修復自由職業者。
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為將自己持有的來路不明的青銅器拍賣變現,以北京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為掩護,按照有關青銅器著錄中所記載的相同器形青銅器上的銘文、族徽,指使被告人胡某將上述銘文、族徽鏨刻到涉案青銅器上,將來路不明的青銅器偽造成符合法律規定有傳承的青銅器,后以偽造的海外購買記錄發票到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騙取拍賣許可,意圖以拍賣的方式倒賣文物。經鑒定,涉案文物屬于西周文物,為三級文物。
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賣文物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4月2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賣文物罪提起公訴,后于7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建議判處兩名被告共同承擔文物修復費用、鑒定費用等民事責任。10月2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胡某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支持了公益訴訟起訴人全部訴訟請求。李某某提出上訴。2023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履職情況】
(一)揭開文物拍賣資質及拍賣許可的“合法”面紗,認定拍賣文物屬于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本案為首例公安部督辦以拍賣方式倒賣青銅器的倒賣文物刑事案件。檢察機關經與文物行政部門專家座談,了解到新中國成立前的出土文物,文物行政部門一般依據公開出版著錄及國有文物商店出具的發票等購買記錄,認定文物屬于有傳承的文物,進而準許拍賣。本案在委托拍賣合同中,拍品清單顯示伯魚作青銅鼎、鄭羌伯作青銅鬲均為“有1949年前著錄”。伯魚作青銅鼎、鄭羌伯作青銅鬲分別刻有《三代吉金文存》《小校經閣金文》上記錄的銘文。經鑒定,涉案青銅器上的銘文均是新鏨刻,并非著錄中記載的青銅器。從表面上看,本案中拍賣公司已取得從事文物拍賣的行政許可,李某某已向文物行政部門提供海外拍賣票據,文物行政部門已對涉案文物準許拍賣。但實際上涉案文物的來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屬于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二)以鏨刻銘文的方式變造文物、破壞文物本體應當認定為著手實施犯罪的時間節點,從而準確認定犯罪形態。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重點圍繞電子數據開展調查取證。經查,李某某曾向胡某提供《三代吉金文存》和《小校經閣金文》兩本著錄上的青銅器銘文、族徽式樣,說明鏨刻的大小及位置,并支付手工費,后由胡某將上述銘文、族徽鏨刻在兩件備拍的青銅器上,再郵寄給李某某,從而將來路不明的文物偽造成傳世文物,進而騙取文物主管單位的拍賣許可,意圖通過拍賣等合法手段達到非法倒賣文物目的。雖然涉案文物在預展前已經撤拍,沒有具體的出售、購買行為,但是兩名被告人破壞文物本體的鏨刻行為已經對我國文物管理制度產生了現實、緊迫的危險,應當認定其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三)強化執法與約談措施,切實保護文物安全。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公安機關反饋的涉案拍賣公司2021年秋季拍賣會有關違法線索后,立即協調文化執法部門一同到現場核實,及時為辦案人員提供文物鑒定專業意見,并多次組織專家進行涉案文物鑒定,全力配合案件偵辦工作。同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及時啟動約談機制,對涉事公司提出嚴肅警告,并敦促其開展整改,后續對該公司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四)破壞文物本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案為北京市檢察機關提起的首例可移動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鏨刻銘文的行為不僅對文物本體造成實際損害,同時也破壞了文物的歷史價值、科研價值和藝術價值,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刑事檢察部門及時向本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移送線索。為進一步明確公益訴訟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檢察機關委托具有文物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價格評估機構,分別就文物現狀、損壞情況、修復方法、修復所需費用等進行評估鑒定。
【典型意義】
(一)依法審查拍賣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認定文物性質是否屬于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在審查以合法拍賣會的形式販賣文物案件時,檢察機關應當與文物行政部門及時溝通,準確認定涉案文物準拍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重點圍繞國家禁止經營文物的審查要點,結合犯罪手段判斷涉案文物是否真正符合準許經營條件,并根據文物保護的法律規定,明確涉案文物的買賣來源是否合法。
(二)建立“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一案雙查辦案模式,充分履職全方位保護歷史文物。檢察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檢察一體化”工作機制,綜合運用刑事追訴、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等手段追究違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文物修復的民事責任及拍賣企業、人員的行政責任,實現文物資源的全方位保護。同時,進一步加大警示力度,促進提升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預防潛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準確把握立法原意,切實維護國家文物管理制度。國家文物管理制度適用于文物的考古發掘、收藏流轉及出入境管理等各個方面,上述任何環節的犯罪行為均會對文物管理造成損害。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中,不能僅僅以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作為犯罪形態的判斷標準,應以犯罪手段是否對文物本體和文物管理制度已經產生現實的、緊迫的、具體的侵害,進而判斷被告人著手實施犯罪的時間節點,從而認定案件的犯罪形態。
案例四
周某某等13人盜掘古文化遺址
毛某某濫用職權
徐某某等2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加強與監委、公安等部門協作配合,依法懲治文物上下游犯罪及相關職務犯罪
【要旨】
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文物行政部門保持對文物盜銷鏈條從嚴懲治態勢,通過引導偵查取證,加強部門協作配合,深挖盜掘、倒賣、瀆職等上下游違法犯罪線索,全鏈條打擊文物犯罪。依托行政公益訴訟、公開聽證等方式,推動建立補償機制,強化文物源頭保護,織密文物安全防護網。
【基本案情】
大窯龍泉窯遺址包含浙江省龍泉市、慶元縣內現存的126處古窯址,在1988年被國務院列為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系宋代至明代龍泉窯的代表性窯址,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和藝術研究價值。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3月出生,農民。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11月出生,農民。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某市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文保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青梅瓷坊經營者。
其余12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大窯村村民周某某等13人,從時任某市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文保員毛某某處獲取巡查信息,避開案發窯址巡查點位和巡查時間,先后9次到龍泉窯遺址范圍內盜掘古青瓷碎片,并將部分青瓷碎片出售給徐某某等人。遺址文物巡邏小隊在夜間巡邏時,發現盜挖跡象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公安機關在周某某等人住處搜查出被盜掘的古青瓷碎片1744公斤,其中相對完整的青瓷殘品37件,含國家三級珍貴文物2件。
2021年4月9日、22日,龍泉市檢察院分別對周某某等人以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批準逮捕、對毛某某以涉嫌濫用職權罪決定逮捕,并分別于同年6月、7月、9月,2022年1月對相關人員提起公訴。2021年11月、2022年1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罪名與量刑建議,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周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五千元不等;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徐某某等2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不等,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至一萬元不等。各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履職情況】
(一)深化協作配合,全鏈條打擊上下游犯罪。公安機關立案后,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提前介入、走訪現場,引導公安機關規范扣押現場物證,最終鎖定周某某等13人盜掘團伙,并發現文保員毛某某透露無人巡查信息,文物商販羅某某、徐某某收購被盜掘文物的情況。因該案案情復雜、涉及人員多、社會影響大,檢察機關多次會同市監委、市公安局等部門召開案件推進會,對文保員毛某某系盜掘古文物共同犯罪還是職務犯罪的定性問題進行研討,明確職務犯罪的偵查方向,并對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建議。
(二)全面考察區分主從犯,堅持懲教并重。本案中盜掘古文化遺址法定刑期均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盜掘分子系古窯址所在地大窯村或鄰村村民,參與人員大多文化程度較低、主觀惡性較小。檢察機關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量盜掘人員組織架構、參與次數、程度、行為、非法獲利等因素,依據盜掘團伙成員在共同犯罪中發揮的作用、法益侵害程度,對2名組織者認定主犯,對11名參與者認定從犯,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三)積極協同辦案,提升文物安全防護能力。龍泉市文物行政部門多次召開專題會議,檢視案件起因及案件過程,對巡查方式、頻率等問題展開問題剖析和警示教育;赴現場對外來返鄉人員及可疑人員進行摸排,掌握相關信息,并第一時間提交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工作,配合檢察機關收集整理涉嫌犯罪的專職文保員的相關資料。為提升“事前防范”能力,推進文物安全管理高質高效,浙江省文物行政部門爭取上級專項資金978萬元對原有安防工程全面改造,為提升大窯龍泉窯遺址安防能力提供保障。
(四)綜合運用多重檢察履職手段,推動源頭治理。針對案件暴露出古文化遺址周邊村民保護意識不強、內部文保員監管缺失等問題,檢察機關深入走訪遺址周邊行政村,組織文物安全屬地管理培訓,并在案發地組織公開聽證,商談文保員管理及古遺址保護舉措,推動地方政府出臺《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區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意見》。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深入調查后向市公安局、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鎮政府等職能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推動相關部門做好“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設。
【典型意義】
(一)深化部門協作,全鏈條打擊文物犯罪。針對涉文物犯罪往往呈現上游盜掘,下游倒賣、銷贓等產業化、鏈條化以及可能伴隨職務犯罪等特點,檢察機關堅持全鏈條打擊涉文物犯罪理念,加強與監委、公安等部門的溝通聯系,推動完善協同聯動的長效工作機制。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聯合案件會商等方式,鎖定盜掘古文化遺址犯罪團伙,挖掘出文物犯罪背后職務犯罪以及倒賣、銷贓的文物販子等上下游犯罪線索,有力斬斷涉文物犯罪黑灰產業鏈。
(二)注重社會效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本案盜掘分子均為古窯址所在地大窯村或鄰村村民,主觀惡性較小,且多為家中主要勞動力,“一刀切”的處理容易引發新的社會問題,檢察機關綜合考量盜掘人員的參與次數和程度、行為、非法獲利等因素,依據盜掘團伙成員在共同犯罪中發揮的作用、法益的侵害程度,準確區分主從犯,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三)能動履職監督,全方位加強源頭保護。立足案件辦理中發現的古窯址保護存在的社會治理問題,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依托公開聽證、行政公益訴訟等方式,深化村民文物保護共識,聯合公安、文物等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古窯址保護專項行動,推動地方政府出臺文物保護補償機制,妥善處理文物保護與利用之間的關系,助力大窯龍泉窯國家考古窯址公園建設。
案例五
陳某某等3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案
——通過公開聽證等方式加強普法宣傳,依法保護水下古文化遺址
【要旨】
檢察機關通過依法能動履職,發揮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與公安、文物行政部門共同發力,實現對水下古文化遺址等國家文物的多渠道、全方位保護。改變“坐堂辦案”的習慣,通過公開聽證、法治教育、專家說法等方式,主動把釋法說理搬到漁船上、家門口,及時回應群眾關切。
【基本案情】
廣東湛江歷史悠久,文化底蘊豐富,是“一帶一路”海上合作戰略支點城市,也是“古代海上絲綢之路”始發港之一。當地存在一定數量沉船類古文化遺址,這些古文化遺址是復原古代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實物資料,對于研究古代航運史、貿易史等有著重要意義。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60年6月出生,農民。
被不起訴人黃某甲,男,1973年2月出生,農民。
被不起訴人黃某乙,男,1969年5月出生,農民。
2003年某日,陳某某、黃某甲、黃某乙相約到湛江市硇洲島西面海域十海里附近捕撈帶子螺。作業時在該海域海底發現并打撈了部分古錢幣,陳某某對該海域進行了定位。后陳某某等人將古錢幣送到金鋪鑒定,發現古錢幣材質為銀。次日,陳某某等人組織十幾個人到該海域進行打撈,打撈到古銀幣1000余枚、古銅幣10000余枚,以及部分瓷器和碎片等。
陳某某將打撈到古錢幣的情況托人上報至湛江市博物館。2003年7月,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022年更名為“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會同中國國家博物館水下考古研究中心對湛江硇洲島周邊海域進行水下考古調查??脊湃藛T通過走訪調查并在當地陳某某等人協助下確定位置進行試掘,挖出了大量文物,初步判定該遺址范圍內存在一艘清嘉慶年間沉沒的商船。研究所工作人員告知陳某某等漁民,不能擅自打撈水下文物。自媒體對海底打撈到寶物進行報道后,當地漁民紛紛借打漁之名打撈文物。其間,陳某某、黃某甲、黃某乙等人十余次組織人員在該遺址進行打撈,每次均打撈到少量古錢幣。
2021年5月,在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開展打擊防范文物犯罪專項行動中,偵查機關發現線索后展開調查,認為漁民擅自打撈古錢幣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于是對陳某某、黃某甲、黃某乙三人進行詢問,陳某某當即將27件涉案器物和19塊瓷器、金屬碎片上交,并主動投案,交代全部違法犯罪事實。經鑒定,該批涉案27件器物均為一般文物,包括明清瓷器3件、清代石印章1枚、18世紀外國銀幣8枚、清代銅錢15枚。
2021年9月,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處理。
【履職情況】
(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強化協作配合。該案在當地社會影響較大、時間跨度較長,且案發時該水下遺址未被依法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對于是否立案、如何認定行為性質等問題存在分歧。偵查機關通過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征詢檢察機關意見。檢察機關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實地調查走訪,考慮到涉及漁民眾多,社會危害性不大,建議偵查機關僅對組織者和積極參與者立案,并慎重適用強制措施。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后,引導偵查機關圍繞水下古文化遺址的認定、遺址方位、價值、特征、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影響量刑檔次的盜掘次數、退回文物情況、文物價值等問題重點取證,特別是對研究所工作人員明確告知不能擅自打撈文物后,漁民仍多次實施打撈文物的行為及時固定證據。
(二)全面評估犯罪情節,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陳某某等三人無意中發現古錢幣,曾主動協助考古調查隊確定文物位置,后期在從眾心理的作用下多次打撈文物,但數量較少,沒有倒賣行為,并且及時上報打撈情況,主動上繳文物,主觀惡性較小。考慮到三人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認罪悔罪,所打撈文物保存完好并全部退回,檢察機關擬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處理。檢察機關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文物管理單位代表、法學教授、漁民代表等參與,廣泛聽取意見。聽證員一致認為,考慮該案的特殊情況,情理法相結合,可以給予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意檢察機關不起訴的處理決定。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以此案為例,走入漁村、漁船、漁民家中,通過“家長里短”聊天、發放宣傳冊、專家說法等方式,將國家水下文物保護的法律規定和對陳某某等三人作不起訴決定的考慮說清楚,得到群眾的認可。
(三)制發檢察建議,推動文物保護常態長效。2021年11月,檢察機關依法向偵查機關制發了全市首份文物保護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及時查辦水下遺址類案件、妥善保管依法扣押的涉案文物并及時移交文物行政部門。偵查機關對此高度重視,將涉案文物移交湛江市博物館,并會同檢察機關、文物行政部門、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召開聯席會議,商討水下古文化遺址保護工作。2022年10月,湛江市博物館完成了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工作,對各種材質文物,實施分類恒溫恒濕、防水防震專門保存措施。檢察機關刑事檢察部門與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召開聯合座談會,專題研究該案的刑事、公益訴訟銜接工作。鑒于涉案文物已被依法上繳,公益侵害狀態已得以緩解,決定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職能部門未及時采取措施保護古文化遺址、未勸阻漁民停止打撈等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典型意義】
(一)客觀公正、預防為主,依法有效懲治文物犯罪行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對于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主動認罪認罰、及時投案退贓的,要綜合考慮案件性質、發案因素、主觀惡性、危害后果等,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既遵循統一的“法”,又關注不同的“人”,做到法理情相結合,促使犯罪嫌疑人更好地回歸社會。
(二)以案釋法、以案促改,綜合運用公開聽證等方式做好普法工作。要有針對性加強對不同區域、不同行業群眾的普法宣傳工作,對一些錯誤的認知,要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要把難懂的“法言法語”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說清楚。認真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改變“坐堂辦案”的習慣,通過公開聽證、法治教育、專家說法等方式,主動把釋法說理工作搬到漁船上、家門口。
(三)能動履職,共同發力,促進文物全鏈條、全方位保護。在“一帶一路”沿線古港口、海上絲綢之路、江海交匯處,存在一定數量沉船類古文化遺址,檢察機關要及時掌握線索、積極能動履職,及時打擊以“海底探寶”為幌子的盜掘古文化遺址不法行為。通過制發檢察建議、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與公安、文物行政部門共同發力,以個案促類案,形成長效治理機制,多渠道、全方位保護包括水下古文化遺址在內的國家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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